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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六合、中燃工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1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香港六合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的精神,大力加强香港六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等事件,保障学生们的心理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做到早发现,早干预,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干预对象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寇国栋、靳慧龙

副组长:张玉杰

成  员:邱琳(心理辅导员)、辅导员、各班心理委员、各宿舍心理信息员

第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香港六合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心理辅导员的职责是:配合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对新生进行普查上报数据,随时更新、上报学院特情生库,指导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协助辅导员做好危机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  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应积极协助辅导员抓好本班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各班要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等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六条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参照《香港六合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第三章。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七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加强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加强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等。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要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第八条  各班要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氛围;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九条  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条  建立宿舍——班级——学院三级监控体系

一级监控:宿舍

每个宿舍设立心理信息员1名(可由宿舍长兼任),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宿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信息,主动关心同学,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上一级监控汇报。

二级监控:班级

每个班级至少设立心理委员1名,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做到及时觉察,并向班级辅导员汇报。

三级监控:学院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要关心、爱护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或行为。辅导员应深入到学生中去,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心谈话,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和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关注特情学生的心理状态变化,至少每个月与特情生谈一次话,并做好相关记录,包括个体心理咨询情况、谈心谈话记录、心理问题高危学生排查结果、心理危机事件处理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做到及时总结,不断改进。并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干预。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一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院向学校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汇报后,邀请有关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院正常学习者,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同宿舍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院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应将其家长请来学院,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学院密切关注该学生情况,并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三)经学校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应立即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确保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四)如果评估某学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学院应及时通知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送其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家长不能及时赶到,要在有监护的情况下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直至家长赶到。

第十二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某学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施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学生人身安全,进行情况上报,并同时通知该生家长或监护人。

由学校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高书面意见。

如果评估该生住院治疗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将该生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如果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第十三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学院领导、辅导员、各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应立即送其至最近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预期心理康复,应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有利于其心理健康康复,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家休养治疗。

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的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于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学院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组织专家对该生的精神状况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院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措施: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利用支持性干预或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  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并及时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二)工作到位。危机发生后,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

(三)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在现场指挥的调度下,主动配合,服从指挥。

(四)记录备案。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包括与相关方面协调处理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保证资料详细完整。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的注意事项:

(一)学院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地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二)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学院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三)学院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载,妥善保存。

(四)如果发生的心理危机或自杀涉及他校,各高校要相互协作、支持,实行联动。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认真梳理,上交详细报告到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十八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业门诊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宿舍长等人对该生进行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学生辅导员、负责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辅导员每个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态变化。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向学校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提供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及时反馈鉴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有强烈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宿舍心理负责人等人对其密切关注、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主动与家长保持沟通,并签署备忘录,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恶化。密切联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必要时建议转介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学习制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各年级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长进行定期学习,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二)备案制度:

1、建立《特情生档案库》,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2、学生若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复学,辅导员应对其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并及时报校医务室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3、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包括已遂和未遂),学院在事故发生后应将该生的详细资料(如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是否服用药物、医院诊断书等)提供给学工部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要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校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每周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研判。

第二十三条  在处理危机干预和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